基于USPTO专利的中日韩校企合作模式及其绩效比较[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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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以中日韩三国USPTO授权专利为样本,从专利申请(专利权)人的国家属性和组织类型两个维度界定校企合作模式,考察三国校企合作模式及其异同,并结合三国校企合作模式略论其与合作绩效的联系。探讨发现:日韩两国公司在校企合作中发挥重要影响,外向度较高,中国公司的影响较弱且外向度较低;日中两国校企合作专利的质量优于非校企合作专利,韩国两种专利质量的差距不大;中国与日韩校企合作专利质量的差距受校企合作模式作用,也取决于专利合作伙伴的国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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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校企合作;专利;模式;专利质量
  中图分类号:F204;G30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科技和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凸显,这些国家的创新主体通过技术学习、研发合作等途径参与全球创新网络,有效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努力实现对发达国家的追赶,从而使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学习、研发合作等途径实现追赶的运行机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然而,目前学术界对合作创新的探讨以发达国家为主,相关探讨可追溯到Freeman、Lundvallt、Nelson以及Patel和Pavitt对国家创新体系的论述,上述学者从系统角度略论了创新主体间交互学习和合作对创新能力的作用;Chesbrough侧重从创新主体间交互的角度略论创新活动高度“开放性”的原因,进而提出“开放式创新(openinnovation)”的探讨范式。
  随着对合作创新探讨的深入,一些学者将其引入国家、区域层面,指出创新体系中主体间合作促进了创新体系结构优化,发现校企合作已成为区域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网络)的主要形式。具体地,Motohashi考察了日本创新政策对校企合作的推动影响;随后,Motohashi和Yun发现中国制造业公司参与的校企合作呈增加态势。部分学者从校企合作网络结构的角度展开略论,Owen-Smith等比较了美国与欧洲生命科学领域校企合作网络结构的异同;Youtie和Shapira以乔治亚理工学院为例验证了占据核心位置(huh)的高校对区域创新网络结构的作用。与上述学者的静态略论不同,一些学者引入时间因素考察校企合作的时序演化。Hong发现中国区域校企合作呈“去中心化”的趋势;雷滔和陈向东指出中国的校企合作由以北京为中心转变为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百花齐放”;马艳艳等指出近20年来中国校企合作网络规模不断增大,但校企关系强度有所下降;刘凤朝等发现985高校参与的校企合作阶段特征明显,且其所属区域的合作网络空间分布模式异同显著。一些学者略论了校企合作对公司或高校创新绩效的作用。Motohashi发现小公司参与校企合作促进其生产率提升;Baba等发现参与校企合作有助于提升高校和公司的创新能力;Ahrweiler等利用SKIN模型比较了包含高校与不包含高校时创新网络绩效,验证了校企合作促进创新绩效。
  总体上,已有涉及校企合作的探讨多侧重从合作模式、合作网络以及合作绩效等方面展开,积累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①已有探讨多以发达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为探讨对象,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探讨相对较少,事实上随着研发全球化和网络化进程的加深,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到全球研发合作中,然而这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之间存在显著异同,已有理论或探讨成果难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因而有必要强化针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探讨;②已有探讨多关注于参与校企合作的组织特征,围绕某一样本国家的校企合作展开,或选取典型国家进行比较,尚未将参与校企合作的组织的国别属性纳入略论,考察跨越国家边界的校企合作行为模式及其特征等。现实中,研发国际化使得跨越国家或区域边界的校企合作已成为校企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本文认为有必要将合作组织的国家属性考虑在内,以阐明全球化条件下校企合作模式、特征及其绩效等。鉴于此,本文以中国的校企合作为探讨对象,选取日本和韩国作为发达或新兴工业化国家代表进行对比略论,考察中日韩校企合作模式的异同及其绩效特征,以期为推进我国公司创新主体地位的实现及国家创新体系运行联系优化提供参考。
  1 略论框架与数据来源
  1.1 校企合作模式界定
  目前学者们对校企合作的探讨多集中于研发合作,以专利合作作为校企合作的表征,从组织、区域和国家等不同层面展开略论,这主要是由于专利作为衡量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指标,具有丰富的数据来源和悠久的历史,其所蕴含的专利权赋予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以实施利用、独占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等创新主体的技术研发、创新,也为校企合作的模式设计、权利归属及制度安排等提供了保障。借鉴已有探讨,本文考察以专利合作为表现形式的校企合作,借助专利信息中的申请(专利权)人信息来识别某一件专利是否为校企合作专利。一般认为,申请(专利权)人信息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即为合作专利,因而将其作为识别专利合作的一种途径。由于本文侧重于组织层面的探讨,因而将剔除包含个体参与的合作专利。在提取校企合作专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合作专利的申请(专利权)人信息中国家属性(本国、外国)和组织类型(高校、公司)两个维度对专利合作进行划分,包括:本国高校一本国公司(DU-DC)合作(I),本国高校一外国公司(DU-FC)合作(Ⅱ),外国高校一本国公司(FU-DC)合作(Ⅲ),外国高校一外国公司(FU-FC)合作(Ⅳ),本国公司一外国公司(DC-FC)合作(V),本国高校一外国高校(DU-FU)合作(Ⅵ)等六种形式,如图1所示。
  在校企合作形式区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中日韩三国的校企合作模式进行界定,如表1所示。中日韩三国各自国内校企间合作(模式I)、本国高校与外国公司间合作(模式Ⅱ)以及外国高校与本国公司间合作(模式Ⅲ)是本文侧重考察的三种校企合作模式;模式Ⅳ涉及外国高校与外国公司的合作,以中国为考察对象时,日韩两国构成以中国为参照的外国,同理当分别以日、韩两国为考察对象时,其余两国同样成为外国,因此可将模式Ⅳ划归到模式I中;相比前四种模式,模式V和模式Ⅵ涉及样本国家的公司间合作和高校间合作,不属于校企合作模式所考察的范畴,本文将不予考虑。   1.2 略论框架
  在校企合作模式界定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中日韩三国作为样本,比较其校企合作模式间的异同、校企合作专利质量及校企合作模式对专利质量的作用,具体略论框架如图2所示。关于样本国家校企合作模式的异同,首先比较中日韩不同校企合作模式下合作专利的数量、比例及其时序变化,通过对比中日韩校企合作所涉组织的国别属性略论其合作伙伴的变化与异同,以此为基础,结合各合作模式下首条专利出现时间提炼中日韩校企合作模式的演进路径;关于校企合作专利质量,侧重于其与非校企合作专利质量的比较以及不同国家间合作专利质量的异同,通过随机抽样得到非校企合作专利及其质量,通过样本国家校企合作与非校企合作专利质量比较,验证校企合作对专利质量提升的影响;最后从中日韩校企合作模式异同的角度略论了其合作专利质量作用。
  1.3 数据来源
  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检索1976--2017年中日韩三国授权专利的信息。以日本为例,将专利的申请(专利权)人信息中至少包含一个日本地址(Japanese address)的专利界定为日本专利。在考察期内,日本授权专利为831661项,韩国为94674项,中国为10670项。从授权专利总量上看,日本USPTO授权专利数量是中国的77.4倍,韩国USPTO授权专利数量是中国的8.9倍,可见中国与日韩两国差距较大。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专利数量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在检索结果中进一步利用SAS数据略论系统提取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同时包含公司和高校的专利,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申请的USPTO授权专利数量分别为438、1045和393项。日本校企合作专利数量是中国的2.4倍,中国校企合作专利数量超过了韩国。总体上,自首件校企合作专利产生之日起,各国校企合作专利数量均经历了较为显著的上升趋势(韩国和中国专利合作在最初几年存在间断),校企合作专利数量的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韩国校企合作专利数量最少,但其年均增长率最高,达到30.65%,中国和日本分别为22.87%和21.69%。
  2 中日韩校企合作模式异同略论
  1976-2017年中日韩三国不同模式的校企合作专利的数量及所占比例如表2所示。数据显示,DU-DC合作是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的主导形式。与DU-DC合作相比,中国FU-DC合作与日韩相比存在明显异同。这与日韩公司的国际化战略有密切的联系。中国并不存在FU-DC合作,一般而言,FU-DC合作的前提是本国公司走出国门,到外国学院所在地投资建厂或建立研发中心,以其为载体开展公司与学院的合作。由于中国公司“走出去”战略还处于起步期,尚未进入在国外开展系统研发的高级阶段,因此FU-DC合作仍显空白。此外,中国DU-FC合作与日韩相比也存在较大异同。日本和韩国DU-FC合作的比例不足2%,而中国DU-FC合作的比例达到了4.8%。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众多外国公司来华投资,与中国高校合作实现技术创新,外国公司既进入了中国市场,又利用了中国的研发资源。中国DU-FC合作以清华学院、浙江学院和天津学院为主,这与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区域选择策略和中国高校科研实力有关。
  进一步略论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国家及合作次数,表3显示日本参与的外部合作较多,且以美英等发达国家为主;韩国参与的外部合作较少,主要是与美国展开研发合作;中国校企合作涉及国家更少,以日本为主。结合表2和表3可以发现,日韩两国校企合作外向度较高,而中国校企合作外向度较低。对比三国校企合作中高校和公司的参与度,发现日韩两国本国公司发挥了重要影响,而中国公司影响相对较弱。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美国的扶持下经历了较快的经济增长,科学技术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国家战略导向推动了半导体和IT技术等关键领域取得了率先突破和赶超。日本政府牵头、组织大公司(财团)与高校的合作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司、高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越来越多的公司和高校参与研发国际化的同时,借助合作实现了知识流动和知识转移。在日本的校企合作中,其公司先行一步,通过“走出去”战略与美英等发达国家高校合作实现技术获取和市场进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日本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与公司相比,日本高校参与的国际合作不多,合作对象以美国公司为主。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日本存在显著异同,韩国三星集团和LG集团等大公司在国家创新体系运行中起主导影响,以三星为主导的公司广泛参与科研实力较强的高校合作中,其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成为韩国创新能力的基础;韩国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影响较弱,且较少参与国际化研发,日语论文,这验证了Eom和Lee的发现,韩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构及运行是由大公司(主要是三星集团)主导的,韩国高校的影响较弱。与日韩两国校企合作模式不同,中国公司尚未进入发达国家与外国学院开展研发合作,中国的国际研发以本国高校为主,且中国高校的合作对象集中于进人中国本土的外国公司,尤其是日韩等国公司。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模式的异同印证了Morrison的结论,区域创新绩效取决于其获取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在区域内和区域间合作中充当看门人的公司通过将外部创新资源内化有助于区域创新绩效的提升,日韩校企合作国际化促进了创新资源的跨国交互,成为其国家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
  在前文异同略论的基础上,对比中日韩三国不同模式下校企合作专利首次出现时间(如表4所示),考察样本国家校企合作模式的时序演变。数据显示,三国的DU-DC合作率先出现,其他两种形式合作的出现均显著滞后。日韩两国校企合作模式遵循DU-DC合作→FU-DC合作→DU-FC合作的变化,而中国校企合作模式则经历了DU-DC合作后,逐步出现DU-FC合作,并不存在FU-DC合作。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日韩两国市场开放程度较高,这就决定了其参与研发国际化的途径及方式。日韩两国早期的研发国际化以技术贸易和技术许可为主,通过对许可、交易的技术、专利引用基础上的知识流动、消化、吸收显著提升日韩公司、高校的创新能力,实现技术突破和技术追赶,随后日韩公司逐步推进“走出去”战略,通过与发达国家高校的技术合作极大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升。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选择了以“引进来”为主的发展战略,然而中国公司并未真正“走出去”参与全球经济和技术的互动,这是中国尚不存在FU-DC合作的原因。   3 中日韩校企合作专利质量略论
  本文以专利被引频次作为专利质量的衡量指标,将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专利与非校企合作专利的质量进行比较,以评估校企合作的绩效。以1976-2017年中日韩USPTO授权的非校企合作专利作为参照组,略论校企合作专利的质量是否优于非校企合作专利,同时比较不同模式下校企合作专利的质量。由于日韩两国USPTO授权专利数量较多(日本和韩国分别为831661和94674项),考察总体样本(非校企合作)的被引频次难度较大,因而本文采用随机抽样技术对中日韩三国非校企合作专利按授权年抽样。首先将中日韩三国考察期内所获USPTO授权专利划归到各年并按顺序编号,然后将各国存在校企合作的年份及校企合作专利数作为样本数,考虑抽样专利与校企合作专利的可比性,按照分层抽样的思想,利用“RANDBETWEEN”函数每年抽取与校企合作专利数目相同的样本,进而比较抽样专利与合作专利质量的异同。考虑到不同样本国家各年授权专利数不同,抽样过程中按合作专利数选取抽样样本数,略论非校企合作专利与校企合作专利质量的异同。
  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专利与非校企合作专利(抽样)的总被引频次、平均被引频次及其均值如表5所示。Hall等通过对USPTO专利的探讨发现,专利被引一般存在3~12年的滞后期,在5年左右达到峰值。其随后的探讨发现,一件专利在其授权之后5年内被引频次仅占其总被引频次的7%~8%左右,随着时间推进,其被引次数倾向于增加。借鉴已有探讨,本文考虑在比较校企合作与非校企合作专利质量时加入对引用滞后期的考察,将其设为5年,即将2017年之前作为一个总体,2017年以后各年作为一个总体,分别比较其专利质量的异同。考虑到利用专利被引存在一定的时滞,以2017年为界分两阶段考察,日语毕业论文,观察发现,2017年前,无论是校企合作专利还是非校企合作专利,以专利总被引频次表征的专利质量均是日本最高,其次是韩国,中国最低;2017年后,日本两种专利的总被引频次仍最高,中国校企合作专利质量超过韩国,居于第二位,但非校企合作专利质量仍略低于韩国。由于日本校企合作专利出现的时间比中韩早10~15年,仅从总被引频次上进行比较存在局限,因此进一步考察三国校企合作和非校企合作专利的平均被引频次。结果显示,与总被引频次类似,2017年前日本专利质量显著高于中韩两国,中国最低且与日韩两国的差距较大。2017年以来,中国专利质量有显著提升,其以平均被引频次表征的校企合作专利质量超过日韩两国,非校企合作专利质量虽高于日本,但与韩国尚有一定差距。
  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专利与非合作专利的年均被引频次如表6所示。比较发现,日本专利质量的变动幅度较大,校企合作专利质量更高;中韩两国校企合作专利质量也略高于非校企合作专利。然而,由于专利引用期滞后等原因,2017年起无论是国家间还是任一国不同类型的专利间异同均显著减小。
  通过对中日韩校企合作与非校企合作专利平均被引频次及其均值比较,发现日韩校企合作与非校企合作专利质量均显著优于中国专利质量。然而单独将中日、中韩两国专利质量进行比较,发现中国校企合作专利的质量(以平均被引频次和均值表征)相比于非校企合作专利,与日本相同类型专利质量的差距更大,而与韩国相比校企合作专利质量(同样以平均被引频次和均值表征)的差距均小于非校企合作专利。一方面,可能是由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模式的异同决定的。日韩两国校企合作外向程度高,且公司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对市场和技术需求有较好的把握,针对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选择合作伙伴,在内部合作与外部合作间权衡以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及创新效率的提升,因而其技术创新的市场前景较好,同时其创新价值及实用性较高,专利质量也较高。中国校企合作模式受高校科研能力及兴趣作用,对市场需求了解不足,低水平的市场介入使其难以按照市场需求定制、形成创新性技术,创新价值和实用性不高,专利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中日、中韩校企合作绩效的异同受其合作伙伴国别属性的作用,日本公司的“走出去”战略多选择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高校为合作伙伴,而韩国公司虽也参与与美国高校的合作,但广度和深度不及日本公司,反倒是与中国、新加坡等国的合作较多,这就使得其各自所形成的技术创新价值不同,从而作用其专利质量。
  4 结论
  本文以中日韩三国校企联合申请的USPTO授权专利为样本,按照专利申请(专利权)人的国家属性及组织类型区分校企合作模式,略论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模式的异同及合作绩效,得到以下结论。
  (1)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均以本国校企合作(DU-DC)为主,日韩两国的研发国际化程度较高(DU-FC和FU-DC合作所占比重较大),中国公司参与国际化合作的程度较低;从时序上看,日韩两国校企合作模式经历了DU-DC→FU-DC→DU-FC的转变,而中国则沿DU-DC向DU-FC模式转变;对比三国校企合作开放性和公司参与度,发现日韩两国校企合作外向程度较高,而中国校企合作外向程度较低;日韩两国本国公司在校企合作中发挥重要影响,中国公司在校企合作中的影响相对较弱。
  (2)本文以专利被引频次作为专利质量的表征,发现日本专利(无论是校企合作专利,还是非校企合作专利)的质量显著高于中韩两国,无论以总被引频次还是平均被引频次来衡量,中国专利质量与日韩相比均存在较大差距。从时序上对比两种专利(校企合作和非校企合作)质量发现,日中两国校企合作专利质量均高于非校企合作专利的质量,而韩国两种专利的质量几乎相同。
  (3)中日韩三国校企合作专利质量的异同与校企合作主导模式相关。通过校企合作专利质量比较,发现校企合作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其影响受校企合作模式作用,日韩以公司为主导的校企合作生成的专利比中国校企合作生成专利的质量高,这主要是因为公司主导的校企合作使其以专利表征的技术创新更接近市场需求,因而其专利的实用性和市场价值会优于由高校主导的校企合作专利;与中日间校企合作专利质量的差距相比,中韩间校企合作专利质量的异同较小,这与日韩国际化研发合作伙伴的国别属性相关,日本的国际化合作多集中在美英等发达国家,而韩国组织参与的合作虽也涉及美国的组织,但其合作广度和深度均不及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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