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中韩民法基于法定继承制度的差异[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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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韩继承制度概述(一)中国继承制度概述中国现代民法上的法定继承特指财产性质的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或者根据法学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学制度[1]。在中国,法定继承是一类典型的民事法学关系,它的存在要件一般基于四项要素。1.继承的发生第一,继承必须是因一定的条件而得以发生的民事法学关系。简要的说,当继承关系发生时,其必然是以下三个条件的充要组合形式。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这两类形式、被继承人死亡时有遗留下财产形式的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学规定或者根据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获得继承权。2.继承的主体及形式其次,继承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形式下的且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或特定性关系的人。这种一定或者特定的关联可以是以婚姻、血缘、抚养等具体形式而存在的自然人间的身份关系。在这个大前提下,国家、法人甚至合伙等其他民事主体都是无法在法学规定的范围内成为继承权的主体的,最多只可能成为受遗赠人。3.继承的客体第三,继承权所相应的客体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其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必须同时......(论文页数是:2页)       [继续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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