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工作中,立法语言作为法学的表征和载体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准确、娴熟地应用好立法语言乃是立法质量高低的决定因素之一。对立法工作者而言,仅仅将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层面来考虑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需照应到语言内涵的逻辑层次、法理表述以及条款间的语法关系。从这个角度上讲,法语论文题目,立法语言本身便复合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基本原理和内容,其中任一部分的缺失和瑕疵都会损害法学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下面择一例就立法语言的应用谈一点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中国论文网 “(?菖?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法语言里较为常见的句式,在地方立法甚至国家立法中类似的表述屡见不鲜。从立法语言的逻辑关系上来看,“(?菖?菖行为)构成犯罪的”无疑是一种假定,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便是处理。而这里的问题就在于“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之间无法建立起排他式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法语论文范文,换句话说,构成犯罪的,不一定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许有人会说,这句话前面有个限定词“依法”,也就是说只要“依照法学”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存在问题了,可恰恰是因为“依法”才出现追究刑事责任和不追究刑事责任两种可能性。我国现行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其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学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此条款可以看出,除了第一项的情形外,第二到第六项都属于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法学上都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便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酌定不起诉或称轻罪不起诉,显然,这里的行为人也已经构成犯罪,但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也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说,“(?菖?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刑事法学制度的相关规定,它排除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从逻辑上讲是不周延的,虽然这一句式在立法语言中似乎已约定俗成,但仍值得我们仔细探讨和辨析。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