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即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或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关于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制度。在世界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学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适当帮助”制度,由于定性模糊,适用条件苛刻,具体制度的缺位以及不周延等立法缺陷,在理论和实践中备受争议,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应当结合比较法探讨和有关司法实践,从扶养请求权的条件、期限、扶养费给付的标准、方式,扶养的限制、丧失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以使该项制度的内容更趋合理,更符合保护婚姻当事人格平等和离婚自由的精神。
本文首先从研讨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含义着手,介绍离婚后扶养的立法沿革、发展脉络,略论了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含义、价值,以求对该制度有全面、正确的认识。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相关真实案例的列举,提出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面小、扶养标准低的近况,以理性的角度揭示该制度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接下来从三部分通过就离婚后扶养权的适用条件、限制与丧失情形、给付的范围和标准比较我国与德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异同,指出我国在这些方面制度设定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扶养制度 立法构建
摘要3-4 Abstract4-8 引言8-11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8-9 二、文献综述9-10 三、探讨措施和探讨思路10-11 第一章 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近况11-20 一、离婚后扶养的含义11-12 二、离婚后扶养制度的价值12-15 (一) 离婚后弱势方利益的保护12-13 (二) 体现法学的公平正义13-14 (三) 增强婚姻责任意识14-15 三、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立法沿革15-16 四、有关司法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16-20 (一) 当事人对离婚后扶养请求权不够重视16-17 (二) 法院判决支持扶养请求的案例少17-18 (三) 离婚后扶养金额的判决标准低18-20 第二章 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适用条件20-26 一、我国的现有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不足20 二、德国的有关规定20-21 三、德国有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26 (一) 夫妻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以及对婚姻家庭贡献的大小21-23 (二) 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23 (三) 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23 (四) 离婚后各自的经济负担23 (五) 夫妻双方的年龄及本人的健康状况23-24 (六) 离婚关于夫妻生活水平变化产生的作用程度24 (七) 离婚财产分配的情况24 (八) 取消关于扶养请求权设置的不合理的时间限制24 (九) 离婚协议完全自由的限制24-26 第三章 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限制与丧失26-30 一、我国有关规定及其不足26 二、德国有关规定26-28 (一) 数额限制26-27 (二) 时间限制27 (三) 重大的不公平27-28 三、借鉴意义28-30 第四章 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给付范围和标准30-36 一、我国有关规定及其不足30-31 二、德国有关规定31-32 三、借鉴意义32-36 (一) 夫妻离婚后扶养费给付的标准,应与义务人的扶养能力和权利人的需求相适应33 (二) 完善居住权建设33-35 (三) 增加补偿性的扶养35-36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