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林地物权变动制度对比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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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德两国的林地物权变动制度设计相同之处在于公法色彩较为浓厚。其区别在于:在登记制度上,德国实行法院下属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登记,但部分州单设森林登记,而中国森林登记机关为林业主管机关;在变动模式上,德国采耿‘实质审查/登记要件主义/无因”,而中国采用“实质审查/对抗主义”模式。变动制度的不同,是由两国国情决定的。

【作者单位】: 北京林业大学
【关键词】
【分类号】:D912.6;D913
【引言】:

一、中德林地物权近况 Ll林地物权 德国认为地上附着物与土地是一体的,不严格区分森林与林地的概念,其《森林法》第二条规定,“森林是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界定了我国的林地范围“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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