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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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出生前侵害的救济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难题,其难点在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关于该问题的解决,系从对出生后的人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角度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德国法系国家对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使得出生前侵害在进行具体的侵权法制度构建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是不能满足侵害前状态先于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出现的要求,因而并不能圆满地完成关于出生前侵害予以救济的任务。只有至少在侵权法领域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才能够克服以上障碍。胎儿已经具有了获得部分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虽然胎儿不具有作为人格核心标志的自由意志,不能作为人格对待,但是在出生前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等部分人格特性,具有了人的尊严,应当被作为准人格对待。胎儿在其可以参与的法学范畴内具有成为法学关系主体的能力,应当被赋予部分的具体权利能力。

【作者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律院;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951.6;DD913
【引言】:

一、我国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难题胎儿受到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造成出生时的缺陷或者疾病的,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不法侵害是由父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其二,不法侵害是由父母一方造成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多是第一种情况,孩子的请求权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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