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制度探讨--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范本[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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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在适用案件范围、裁量依据、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处分方式、确定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异同。廓清这些异同,并在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基础上,我国更适宜采取"暂缓起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暂缓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实体法上有刑法第37条为依据,在程序法上,可以对诉讼期间中止采取扩大解释的措施寻求依据,因而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以暂缓起诉为平台,展开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并建立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起诉制度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者单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分类号】:D915.3
【引言】:

自2000年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率先开展暂缓起诉的试点工作以来,我国部分地方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暂缓起诉”的试点工作,尽管曾经遭受到法律界的一些质疑,但总的看法还是肯定的。《人民检察》也曾以专栏系列文章,对“暂缓起诉”进行了深入讨论。尽管不乏真知灼见,但目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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