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拉伯之春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阿拉伯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阿拉伯语论文 责任编辑:艾米尔更新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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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伴随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趋势的日益加强,人权主权关系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最为关心、争论研讨最为集中的重大问题之一。文章以阿拉伯之春为历史背景,从全新的视角对人权主权关系进行了深入研讨。文章主张坚持在保障主权不受他国干扰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就如何保障主权实现人权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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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阿拉伯之春 人权 主权
  作者简介:袁亚琦,湖南大学,探讨方向:国际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7)03-140-02
  2017年年底,一名突尼斯年轻人被执法人员施暴而当街自焚,引发人们大规模的示威游行,由此拉开了阿拉伯世界一波规模巨大的政治动荡的序幕。突尼斯、埃及、也门、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先后爆发大规模示威游行活动甚至演变为大规模暴力冲突。该事件在全球范围内作用之深、范围之广,是继1989年苏东剧变之后的又一重大全球政治事件,被西方媒体称之为“阿拉伯之春”。关于“阿拉伯之春”,有的学者称之为全球第四次政治民主化浪潮,将对全球一些国家产生诸多深远作用。从这一事件中,应当引起我们对人权与主权的深深反思,研讨该事件对主权与人权之争论究竟会产生何种启示。
  一、在新的历史时期研讨人权与主权关系的现实必要性
  人权是指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内容十分广泛而丰富,主要包括三大类: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阿拉伯语论文范文,从本质上讲是对于“人”的问题总称,是全球、全人类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共同事务,是整个人类群体最根本的权利与利益之所在,具有普世价值的特点。主权是指在一定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其本质特征在于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具有排他性特点。人权的普世性和主权的排他性使得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加强,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性逐步提升,全球范围内所有人类的需求也从宏观和整体上逐步趋向于一致性,尤其是在一些共同的国际事务中更是需要各个国家进行一致性的参与与商讨,而由此出现了基于共同利益取向与政治目标的现实诉求。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普遍性特性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来,它与主权的排他性的内在紧张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尊重人权是时代的需要和趋势,是每个国家的一种道义承诺更是严肃的责任。维护主权完整是每个国家独立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就成为国际社会急需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二、“阿拉伯之春”事件下所透露的人权与主权关系略论
  第一,人权是主权存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来讲,要想维持长治久安,必须要在维系主权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人权保障工作,主权的目的是为了重视人权,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阿拉伯之春”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现实人权保障的缺失,尤其是近几年来一些阿拉伯国家民生问题比较突出,在社会分配体制、就业体制、社会保障体系、贫富差距扩大等方面存在诸多深层次现实矛盾和利益冲突。当人权问题导火索――一名突尼斯年轻人被执法人员施暴而当街自焚出现时,在一些国家内部人权方面积怨彻底爆发,出现了推翻当局政府的民主运动。因此,作为一个国家来讲,维系国家生存发展的主权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注重发展人权、保障人权,解决好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现实利益问题,国家主权势必会受到根本性作用。人权保障和人权发展进步需要经济、政治、文化多重因素推动,从根本上为实现广大人民的人权以充分保障。只有主权在民,或者实现人民主权,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使国家重归于社会,否则将加速国家的消亡。“阿拉伯之春”事件中的卡扎菲,当国内人民群众为捍卫人权、争取正当人权时候采取战争手段的时候,不甘心交出政权,而是采取了全力镇压本国人民保卫人权的斗争。
  第二,人权应该在主权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有保障,主权是对人权的根本保障。实践上,历史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一旦失去了主权,人权就遭到了最大的践踏。所以说主权是人权的保障,没有主权,保障人权就无从谈起。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跨越主权对别国人权指手画脚,那是违背国际法的。“阿拉伯之春”事件发生、最终酿成苦果,其原因是多样的,在文章前面已经略论和介绍到国内的原因;其产生的外在原因在于一些西方大国借助人权插手别国事务,对别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提出“道义指责”,打着反对“人道灾难、独裁政府、恐怖主义”的旗号,侵略、占领他国,造成粗暴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一些西方国家借口国际人道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主义的幌子,进行侵略扩张、干涉别国内政,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其本质在于借口人权干涉别国主权。
  三、保障主权实现人权途径之初探
  第一,通过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推动人权普世价值的普及,但要尊重各国人权的轻重缓急,生存权和发展全是发展中国家最紧迫的人权,民主权利要适应各国的环境,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要充分尊重人权。首先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难发现“阿拉伯之春“波及的国家都具有同一个特点――基本都处在经济过渡期,极度不稳定,或者是政府垄断资源,这样当权者很容易忽视个人的权利;再者是要建立民主政治,主权在民还是在少部分人手中是决定主权与人权关系的关键,“阿拉伯之春”的发生也是公民对民主政治渴望的体现。公民所拥有的民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异化、权力滥用直接侵害了公民的权利。要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必须要民主;是民主国家的同时也必须是法治国家,才能使得人权更一步被保障。法学具有强制性,当人权被法学保护的时候,政府机关就不得因为领导人的改变或执政党的改变而改变对人权的看法。
  第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坚持人权是主权的目标、主权应当为人权服务的这一观点,必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实施,否则会出现借助该准则而出现的错误应用、恣意干涉他国内政。国际关系交往中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所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首先应该互相尊重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尊重主权平等的准则,一旦各主权国家内出现因人权出现的政治动荡,首先要尊重该国人民在没有外界干涉自己的选择。一旦这种政治动荡出现了严重的“人道灾难”,也不应该由个别国家处于私利借口人权干预另一个主权国家,只有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实施干预才具有合法性和现实性。“阿拉伯之春”事件中,其爆发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正是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对一些阿拉伯国家主权的干涉。   第三,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必须要构建和形成有限政府。从一定程度上讲,有限政府是人权保障的必然结果。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优先于权力,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公民对自身所享有权利的自愿的部分让与,保障授权者的权利是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则,人权保障是立宪的终极任务和价值所在。因此,国家权力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人权。然而,只有当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的时候,人权保障才能实现。权力一旦不经控制而遭滥用,就会对公民的权利形成莫大的侵害。大量的侵权事实提醒我们:人权保障制度的宪法设计,阿拉伯语论文范文,应首先关注控制权力,而不仅仅是人权本身。有限政府意味着国家存在的目的以及国家行为必须以保护人权,促进整个社会福祉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未经法学允许,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人权法学体系。法学保障是人权实现与切实履行的最根本性保障;通过建立与完善人权法学体系,是有效避免人权遭以践踏和随意破坏的制度保障和思想屏障。在立法过程中,既要避免传统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的片面认识,特别由于受到前苏联法律理论的作用,一直把民主、法学当作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用实用主义诊释人权;又要避免在战争时代形成的具有显著功利性色彩的法学制度,要真正从维护人权本质要求把握人权法制保障,真正做到人权法学体系是为了保障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将人的尊严或价值的得以充分体现,并随着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充实和拓展。
  四、结语
  纵观“阿拉伯之春”事件,其发生的现实背景及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从国内讲,既有沉淀多年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政治原因,也有文化价值冲突、宗教种族原因;从国外层面讲,一些西方国家借“人权说事”,插手一些国家国内事务,造成问题的恶化和加剧复杂化,使矛盾加速升级酿成悲剧。“阿拉伯之春”事件背景下全面研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尤其关于我们国家来讲,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风云多变的世界环境,更是要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正确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面对种种困难和挑战,我们应该提高警惕,未雨绸缪,积极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切实做好人权保障工作;同时,要采取强有力方法,对国外势力渗透提高警惕,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博根索尔著.潘维煌,顾世荣译.国际人权法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2]何志鹏.人权全球化基本理论探讨.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
  [3]董云虎.人权大宪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7.
  [4]李步云.人权法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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