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规则[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Nguyễn Thị更新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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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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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种类和税率
  ・进出口关税
  ・特别消费税(SCT)
  ・增值税(VAT)
  商品税率(酒、烟草、机动车辆、电子产品、食品)
  减免税商品:
  ・非偿还的慈善募捐品
  ・临时获批用于展览的再出口、临时出口、再进口的商品
  ・属于国外所有的和越南组织或个人奉命进口的商品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
  ・用于特殊用途的商品,如国防安全、科学探讨和教育
  ・合资企业和与国外合作方为签订贸易合同进出口的商品
  ・外国组织为越南方面或个人捐赠的属政府规定范围内的商品
  ・为在免税店销售而进口的商品以下商品不适用延期付款方式
  ・非商业用途的进出口商品
  ・用于国内消费的进口商品
  
  进行商品估价
  
  价格评估需采用以下方式:
  ・出口商品:按合同金额的FOB价
  ・进口商品:按合同金额的CIF价
  每个时期政府会通过出具一份用于计算商品关税的最低价格表来控制商品价格。如果合同金额的80%低于最低价格表,则需按此价格表来制定。
  
  进口清关
  
  ・普通程序和要求:
  报关、估价、征收关税或报税、检查、放行
  ・清关前的进境程序
  在查验点向海关出具货单并得到受理后,可将货物卸至仓库
  ・进口申报单:
  进口商品需在抵达目的地30天内在查验点进行报关。报关表格要按海关总署提供的填写三份。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如下:
  进口商品申报表
  进口许可证
  商业合同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提货单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关于需要提供该证书货物)
  其他相关文件
  ・交纳关税
  可在海关查验点或通过银行支付关税
  ・查验和放行货物
  进口商品需在告知税费并征收关税,经过查验后才可放行
  
  出口报关
  
  ・货物装载的时间和地点
  出口货物可在指定港口和指定出口地点装载,时间应在海关法定工作时间内。
  ・出口申报单
  出口申报单与进口申报单相同。有效期从其在海关登记之日起15天内。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如下:
  出口申报单
  出口许可证(用于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
  装箱单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关于需要提供该证书货物)
  ・查验和放行货物:
  所有出口商品都须经过海关查验。海关可根据商品的特点进行现场查验或仔细检查,商品一旦通过检查即可装船。
  
  禁止和受限制的商品
  
  禁止出口品:
  ・武器、军火弹药、爆炸性物品、军用装备
  ・古董
  ・各种毒品
  ・有毒化学品
  ・未经加工的锯木或只经过简单加工的木材制品
  ・所有受保护的珍稀动物禁止进口品:
  ・武器、军火弹药、爆炸性物品、军用装备
  ・古董
  ・有毒化学品
  ・带有反政府言论的文学著作和文章
  ・对公德教育和公共安全有作用的、供儿童玩耍的烟火、玩具和游戏程序
  ・香烟(除了旅客行李中所允许携带的数量)
  ・废旧的消费品
  ・方向盘设于右边的汽车和其他交通工具
  ・体积超过175立方厘米的摩托车不同商品的进出口受到有关专门部门的约束和管理:
  ・矿石类须经重工业部的正式批准
  ・野生动植物、须在农田饲养的鲜活动物和植物、动物食品须经农业发展部的正式批准
  ・用于人类使用的药品,在制药过程中所需的麻醉药或其他原料须经卫生部正式批准
  ・出版、评论、印刷品、贵重文学著作、用于出口的彩色影印机和已录制的录像磁带都受到政府的管制
  ・用于防卫的军事技术设备和军用物品须经国防部正式批准
  ・银行业的技术设备须经国家银行的正式批准
  ・用于邮政和电信的机器和技术设备须经邮电总局的正式批准
  ・用于国防或其他用途的、禁止进口的,须经总理的特别书面批文方可进境
  
  临时批准
  
  越南海关允许以下进口商品免税临时进入关区(对每种特殊商品有具体规定):
  a.用于展览或类似活动的并得到贸易部批准的商品。在活动结束30天之内必须运出国境。
  b.在越南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所签署的双边协定基础上的专业设备、教具、包含配件在内的科学设备。
  c.用于出口商品加工使用的进口原料产品。
  d.用于维修和治疗或是即将用于维修和治疗的备件的进口商品。
  e.自用的机动车辆如汽车(左方向盘)和摩托车(提及不超过175立方厘米)。
  f.用于从事国际承运或货运的商业用车。
  g.用于示范或训练的机动车辆。
  h.用于体育方面、竞赛或类似活动的马匹、自用车辆、游船或航行器。
  i.用于表演、驯养或是接受兽医治疗和观展的鲜活动物。
  j.用于货物集装箱、货盘和包装使用的,或用于货物内外两层的遮盖物,还有为避免货物颠簸、受损或粘附的固定器。
  k.用于从一个目的港转往另一个目的港的货物须受海关监管。
  上述g,h,i,j款项的货物在进口前须得到有关专门部门的正式书面认可。
  以下是对上述所有临时进口货物的附加说明:
  i.关于属于允许临时进口的货物免除进口关税
  �⒍杂诹偈痹市斫�入的货物须提供以下文件:
  申报单
  载货单(如有需要)
  装箱单(如有需要)
  提货单
  关于附有条件的临时准许进入和特别临时准许进入的,须获得相关重大部门的正式书面批文。
  �#�到目前为止,与安全有关的商品仍不适用于临时准许进入越南的有关规定。
  ��.临时进口商品在境内停留的期限不可超出从完成进口手续之日起90天之内。如要延期,须经海关批准。每批货物延期次数不可超过3次,每次不可超过30天。
  �ィ�临时进口的商品可分两次再输出
  ��.临时进口的商品如若留为国内消费,越南语论文题目,须获得贸易部或有关专门部门和海关签发的正式书面认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海关手续
  关于e款项内自用的机动车,如果在越南期间达到其使用期限的,不可再出口。如获得相关重大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后,车辆的持有者可在当地出售或赠与他人。
  ��.对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临时进口商品无其他要求
  
  《货物临时入境公约》
  (ATA Camet)
  
  越南还不是《货物临时入境公约》的缔约国
  
  获得退税
  
  ・临时进口、再出口商品和临时出口、再进口商品
  ・用于加工出口品的进口原料   ・已付关税的进口商品仍受海关保管,但允许再出口
  
  获得许可/保税仓库
  
  须提供以下文件:
  ・海关保税仓库的租用合同
  ・放置在海关保税仓库的商品运费和装箱单
  ・进入海关保税仓库的三份进/出口商品申报单
  ・官方文件(如有需要)
  任何从海关保税仓库进入越南市场的商品均被视为正常进口商品
  
  旅客通关
  
  前往越南的旅客将受到最优惠的待遇。越南方面已为旅客建立起绿色通道,旅客的行李极少受到监管,允许携带不超过总价值US$300的商品免税入境。
  制定特殊便利、简化程序或最优措施的重点在于更好地适用于公众和工商业界,包括海关针对公司的联络点
  1.简化程序:
  ・阐明和贯彻政府于1999年3月27日颁布的第16/1999/ND-CP号法令,该法令就海关程序、海关监管和海关规费做出有关规定。新法令是在《京都公约》就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包括有关海关改革的问题,如对物主和海关的义务和职责的规定,对海关申报程序所须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海关申报的步骤的规定。
  ・贯彻政府就法学条款的检查所做出的指示,该法学条款是对于对海关确保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并清除由于规则不清晰所形成的障碍和混乱的职能所作的要求。越南海关总署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通力合作将对此进行全面审查,一些重复不必要的法规被明确下来,海关总署并建议越南政府和相关部委、机构修正这些法规。
  ・为避免造成货物堆积等障碍,推动进出口贸易,要在各省市重建一套新的内陆邮件查验体系。
  ・要开始对货物运用通道式系统。把货物按以下标准分成绿色通道、红色通道和黄色通道:进口商、出口商、货物、项目、路线和所适用的法学。如此一来便可大大缩减通关时间。
  ・要向公众和商家广泛宣传使之了解和贯彻政策法规、海关程序和规则。各部委和机构所制定出的与进出口贸易和海关程序有关的法规条款都要公布在所有的海关报关点。海关通关指南和关税新规的纲要也要在全国务大书店里出版销售。此外,电视台、电台和报纸等传媒机构也要大力宣传和刊登有关海关政策和程序的消息、新闻和文章。
  ・通过对有关海关关员展开反复训练和具体的职业化培训的活动,增强他们对商品检验的能力和自身素质的提升。
  ・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发展,改善其在国际机场的通关程序。
  ・针对每种商业活动改善和发展特殊的海关程序,例如在进出口和临时允许进入的出口产品、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过程或具体规定,还有越南的外资区等方面。
  ・开始实施海关报关服务。
  ・成立《WTO估价协定》、HS(协调编码制度)协定和修改《京都协议书》的探讨组。
  2.便利:
  采用一些便利的海关技术查验,如在各查验口、机场和邮局安装X光机器、药品检测机。发展和训练巡逻快艇。现在,越南海关在一些自动报关程序中采用信息技术。此外,还在海关实验室配备了一些货物略论机。
  3.海关针对公司的联络点和实践:
  将海关相关惯例部门的电话号码告知公司,与他们直接保持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海关的政策和程序。此外,要避开贸易中所遇到的障碍和问题,公司还可向海关提出书面请求和建议。
  海关定期的(如每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与公司举行会谈,就所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解决国家管理机构给进出口贸易带来的问题。与海关不同层次的领导(如海关总署署长、副署长和各省市的关长)之间建立电话热线。
  上诉程序
  1.对越南政府所采取的有关禁止措施的决定提出上诉:
  关于就第18、19、20、21、22的条款提出相应一致禁止措施的决定的高级管理层的官员,还有政府于1996年3月20颁布的第16/CP号法令中越南国家海关总署管理条例提出的处罚规定,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代表有权提出上诉。
  执权人员有责任在收到上述起5天之内对上诉人作出书面的恢复文件。
  如对处理上诉的执权人员所做的决定持不同意见的,还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2.对越南政府的惩罚决定提出上诉:
  a.上诉期限:
  受到处罚的个人、组织和其法人代表在收到海关管理条例提出的处罚决定90天内有权对决定方提出初级阶段的上诉。
  如果个人、组织或其法人代表对初级阶段上诉的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再向法院提出上诉,或向处理这一上诉的高级管理层官员提出上诉。从收到上诉的判处之日起提出的中级和高级阶段上诉的期限为30天。关于偏远地区,上诉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45天。
  b.处理上诉的机构:
  初级阶段的上诉:处理上诉的机构应为根据海关管理条例做出处罚决定的人。
  中级阶段的上诉:对由技术海关团队的领导做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中级上诉的,其处理的机构应为技术局领导或海关查验点的领导。若是对由技术局领导或海关查验点的领导做出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上诉,其解决机构应为省市海关的关长或是缉私处处长(除非处罚决定是由缉私处强制执行组做出的)。若是对由省市海关的关长或缉私处处长做出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上诉,其处理机构应为海关总署署长。
  高级阶段的上诉:对由海关总署署长做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上诉的处理机构应为越南国家总监察长。如果海关总署署长做出的处罚决定与法学和税收有关,处理这一上诉的机构应为财政部,财政部将做出终审。
  c.执权人员处理上诉的职责:
  从收到上诉之日起10天内,负责处理上诉的人员有责任决定是否处理这一上诉,同时要以书面文件通知上诉人。
  d。处理上诉的期限:
  初级阶段上诉的处理时间自处理之日起不超过30天,关于较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45天。
  关于交通不方便的偏远地区,初级阶段上诉的处理时间自处理之日起不超过45天,关于较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0天。
  中级和高级阶段上诉的处理时间自处理之日起不超过45天,关于较复杂的案例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0天。
  关于交通不方便的偏远地区,中级阶段的上诉处理时间自处理之日起不超过60天,越南语毕业论文,关于较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70天。
  (李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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