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越南经济制度的变化[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Nguyễn Thị更新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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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玉鹏:云南师大史政学院10级探讨生,探讨方向:东南亚政治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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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玲玲:,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院
  摘 要:1992年,越南国会根据越共“七大”精神对1980年宪法进行了修改。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主要有:第一,删除“生产关系革命”的规定,增加“国家根据有管理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的规定。第二,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第三,增加国营公司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规定。第四,删除了“投机倒把”等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规定。
  关键词:越南;经济制度;修宪;1992年宪法
  1992年,越南国会对宪法的修改是基于对本国的基本国情与国家根本任务的深刻认识。越共“六大”和“七大”不但认清了越南仍然是贫穷国家的现实,也认识到越南发展所具备的有利条件。为了不再失去发展的大好时机,越南党和国家决心沿着革新路线建设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基于此,国会大刀阔斧地修改宪法,为法学、法令的修改奠定宪法基础,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宪法保障。本文以1992年修宪为视角研讨越南经济制度的变化
  一、 越南1992年修宪的背景
  越南1980年宪法是黎笋当政时的宪法。1988年,越南国会修宪会议删除了宪法中攻击中国的内容。1991年6月,在苏、东剧变的形势下召开了越共“七大”,会议通过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又译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纲领》,通常简称为1991年纲领),指明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基本取向,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方针政策,越语论文范文,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革新思路,提出要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越共“七大”提出应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尽快修改宪法。
  越南1992年修宪的历史背景可概括为四点:一、在冷战格局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形势下,越南国会要把党和国家新的外交政策以法学形式固定下来。二、越共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与过去有很大不同,基于此越共“七大”提出了修宪的任务;国会依据越共“七大”精神对1980年宪法进行多项条款的修改。三、国会要把革新成果以法学形式固定下来。四、越南有以中国为师的传统,而中国的改革开放先行一步并且取得巨大成功。
  二、经济制度的变化--1992年越南国会对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改
  越南1946年宪法没有“经济制度”的内容。1959年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计划经济和“走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的特征和要求。笔者从以下内容略论1992年国会对经济制度的修改:
  1、1992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有管理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采取各种形式组织生产经营的多种成分经济结构,保障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同时存在,其中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第16条规定:“国家经济政策的目的是民富国强。在解放生产力的基础上,日益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发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潜力,促进物质、技术基础建设,扩大同世界市场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正如阮文灵在越共“七大”上指出的,“在我国沿着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经济就是解放生产力的过程,调动一切潜力,动员每一个越南人,为他们创造条件发扬自力自强的精神,勤俭建设和保卫祖国,努力使个人和国家富足起来。发展经济的事业把人置于中心位置,使经济的增长与社会公允和进步统一起来。……必须稳定经济,走出危机。经过奋斗摆脱国家贫困、发展迟滞的局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基础结构,发展教育,培养、提高科学和工艺技能,满足1990年代的要求,并为将来作好准备……”
  1990年代,政府投资、对外贸易、外资是越南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解决就业、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影响。
  2、1992年宪法第17条规定:“土地、森林、河流、湖泊、水源、矿藏、海域和大陆架和空间资源,国家投资的公司、工程设施和经济、文化、社会、科技、外交、国防、安全等领域的设施及其他由法学规定的国家财产,均属于全民所有。”第18条:“国家根据规划和法学统一管理全部土地,保证以正确的目的有效地使用土地。国家把土地交给集体和个人长期稳定地使用。使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改良、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土地并根据法学规定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80年宪法中“非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农、林业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的规定没有出现于1992年宪法中。
  在活跃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内公司需要盘活可使用的土地资源;公司自己使用土地、出租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或者以土地作为与其它公司合资、合作的股本等都应受到法学的保护。国内公司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在租用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也应该受到法学的保护。
  3、1992年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国营经济单位“有生产经营自主权”;1980年宪法第22条规定,所有国营公司“按国家计划所确定的方针和任务进行工作……”
  1991年6月,越共“七大”指出:“国营经济要在关键的行业和领域得到巩固和发展,掌握重要行业,进行其它经济成分不具备投资经营条件的活动。国营领域必须按照这个方向重新部署,革新工艺和组织管理,讲求经济效益,与其它经济成分进行联营和互助,发挥主导影响和作为国家宏观管理机制的职能。关于那些不需要保持国营形式的基层单位,要转变经营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解散,同时安排好劳动者的就业和生活。……”统包制渐渐解除,众多国企开始踏上新的征程。1996年前后,越共突出强调国营经济要重视与国内外资本主义的合作与联营。其理论来源于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列宁认为国家资本主义是落后国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他说:“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相比,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应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①   4、1992年宪法第20条规定:“由公民合资合作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在自愿、民主、互利的准则下采取多种组织形式。”1959年宪法有“国家特别鼓励、指导和扶助发展合作社经济(集体经济)”的规定;1980年宪法第23条有“合作社按国家和地方的计划方针及任务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这些内容在1992年修宪时被删除,说明越南不再认为“所有制越大越公越好”,国家把集体经济放在与其它经济成分平等的地位上。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不少集体公司面临着新的考验,急需抓住新的机遇。不能继续经营下去的集体公司要么被其他公司收购,要么卖给个人,要么破产。
  5、1980年宪法有“鼓励、帮助个体农民、手工业劳动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走上集体生产的道路”的规定,也有小商贩要逐渐“转向生产或其他适合的职业”的规定。1992年宪法不再这样规定。
  革新开放后,越南允许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选择生产经营方式,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中的经营规模不受限制。新宪法还规定:“鼓励发展家庭经济。”②事实上,革新后越南大范围地解散了生产合作社,群众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得以恢复、提高。越共“六大”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1980年时的地位一样,是被限制的对象。③1991年越共“七大”正式允许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各行各业”中得到发展。
  6、1992年宪法第23条、第25条分别有“个人和集体的合法财产不被收归国有化”和“有外资的公司不被收归国有化”的规定。1980年宪法第25条(“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封建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的经济设施一律无偿实施国有化。”)不再呈现于1992年宪法中。
  7.1992年宪法第24条:“国家统一管理和扩大对外经济活动,在尊重独立、主权、互利、保护与促进国内生产的准则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关系。”前三部宪法都没有同一切国家发展经济关系的规定。
  1992年修宪时,苏联已经解体,中越关系已实现正常化,越南与美国也在积极接触。正如越共指出的,“和平、合作、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流。越南急于摆脱贫穷落后的帽子,在互利的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国际组织发展经济关系才是明智之举。
  8.1992年宪法第26条:“国家以法学、计划、政策来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1980年第34条:“国家按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式组织社会生产,不断建设和完善经济管理系统,正确应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行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准则制定和遵循经济法学。”
  虽然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式有其优越性,但在自然经济尚很普遍的条件下是不能盲目扩张的。革新后,越南的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公司自身、农户自身的发展而发展。政府主要应当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并搞好宏观调控;公司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集中制在现实中成了“公司只能听上级的而没有自主权,越语论文网站,上级部门又不负责任”,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9.1992年宪法第28条:“一切不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国民经济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一律依法严惩。国家实施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政策。”1980年宪法第35条:“因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破坏国家计划、贪污盗窃、贿赂、浪费、渎职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均受到法学严厉制裁。”
  可以看出以下变化:第一,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背景下,抓住商机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投机倒把;第二,“破坏国家计划”应受惩处改为“破坏国民经济”应受惩处,是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表现;第三,“贪污、盗窃、贿赂、浪费”等由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学进行规范为宜;第四,增加了“保护”消费者、生产者权益的规定是力图建立“法治经济”的表现。
  10.1992年宪法删除了1980年宪法第29条(“国家根据发展经济文化和巩固国防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和使用全国、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的社会劳动力”)。
  革新前,越共把社会劳动力看成是国家的资源进行分配和使用。革新开放后,国家的职责与群众(公民)的义务不再像过去那样密切联系在一起了;越南的国家管理方式有向发达国家的管理方式学习、转变的倾向。
  三、经济制度变化的意义
  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动,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人力等各种资源,有利于调动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修改也有利于创立新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先进技术。总之,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动关于越南摆脱贫穷落后状态有重要意义,对越南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保障影响并有深远的作用。(作者单位:1.云南师大史政学院;2.兰州大学法律院)
  注释:
  ① 《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页。
  ② 对于家庭经济,1980年宪法规定:“社员家庭经济得到国家承认和法学保护。”《越南宪法汇编》河内世界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
  ③ 云南大学齐欢学位论文《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探讨(1945-2017)》,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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