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农民发展之比较[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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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农民和日本农民发展上有很多的相似性,但由于国家政策选择不同,导致了农业发展道路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方式。通过对中日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的背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征、农民受教学状况和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比较略论,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寻找中国农民的发展出路,更好地解决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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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兼业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国民待遇
   中国和日本就国土面积而言都属于人口大国,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在世界上都是非常突出的,它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总人口已达12.9亿,人口密度是134.4人/平方公里。日本的国土面积是37.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是1.27亿,人口密度是336.0人/平方公里。中日两国都是农业国起步,农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起过举足轻重的影响,支撑了其他产业的发展,都有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其他产业中去,只是由于国家选择的政策不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产业结构。日本成功地完成了产业结构的转变,完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而中国却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严重脱节的现象。通过对中日农民发展状况的比较,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来解决中国现存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一、中日两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中日在上世纪50年代的发展起点是相似的,即都是以农业为主,农业解决了大部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同时农业也蕴含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日本在二战前已经显现出了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的趋势,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930年的49.7%下降到1940年的44.3%。但由于二战的爆发,经济的崩溃,战后归来的军人和其他人员也开始找工作,导致了农业就业人数的增加,到1950年这一比重增至48.5%,国民生产总值只有220美元。同一时期的中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是83.5%,几乎囊括了全部劳动力,农业蕴含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二)中日两国选择了不同的国家政策,产生了不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
  移方式
  二战后的日本在美国占领政府的指令下,进行“土地改革”,将土地拆零化,规定每户农家自耕地不得超过3町步,这样就解决了战后大量返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这种暂时的解决,很快被工业化的进行冲破,并且当时人口增长率是2%,以新生婴儿为主的劳动大军使日本农业面临着强大的就业压力。于是日本政府出台了1955年的“自力更生的五年经济计划”,1957年的“新时期增长计划”和1959年“国民培育计划”,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日本农业就业者每10年大约减少300-400万人,1994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到5%。
  
  建国初,由于受苏联的作用,中国选择了苏式的重工业化发展道路,大力发展重工业,重工业是资源密集型产业,形成“资本排斥劳动”的内在机制。国家公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通过户口制度、粮油供给制度、教学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制度,把劳动力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以维持城市的低工资和低消费,为工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本积累。把西方国家用来发展工业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时间来发展低成本的重工业,使得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业中。2017年,第一产业就业比重是50.0%,产值比只有15.2%,存在着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严重脱节。
  
  二、中日两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特征之比较
  
  随着中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方面,中国和日本存在着很多相似性,但也有差别,日本率先完成了产业结构的转变,对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具
  有借鉴意义。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出主要是以青壮年为主,并且文化程度高于未流出人口
  日本在1960年以后,以青壮年为主的农村人口迅速流向城市,农村人口从1960年的5259万人减少到1995年的1506万人,转移的这部分人口主要是除继承家业的长子外的其他男青年。在1955年到1960年期间,日语毕业论文,从学校新毕业的学生中吸收的非农劳动力中,约三分之一是农家子弟。据调查,从事农业的男青年在1965年约有70万人,而到1994年则不足10万人。正因为如此,日本农业劳动力以老人为主,导致了日本农业劳动力的高龄化。
  中国约有8亿人口在农村,农村剩余劳动力约在1.5亿到2亿之间。这种隐蔽性的失业大军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迫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的压力,这部分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这部分转移的劳动力主要是以青壮年为主,年龄在20―24岁之间的青年劳动力占总流动人口的31%,40岁以下的青壮年占到85.9%。2017年,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有11390万人,比上年增长8.8%,举家外迁的劳动力2430万人,增长了4%,其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81.4%,高于未流出人口的受教学水平。
  从日本的发展经验来看,日本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面临着农业劳动力的高龄化问题,65-69岁组的占第一产业总劳动力的33%,70-74岁组的占37%,75岁以上组的占38%。当前中国农村并没有进入老龄社会,但据推算,现在农村的老龄人口是城市的2倍,同时还有大量的以青壮年为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出,将加快农村老龄化进程。到2020年,农村老龄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比城市高3-6个百分点,更为严重的是,日本的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发生在“石油时代”,而中国将发生在小农经济时代。
  
  (二)农村劳动力出现“兼业化”现象
  在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兼业化”。日本农民在就业上分为专业农民和兼业农民,而兼业农民又分为自营兼业、临时工和固定工三种。1995年,固定工占农民比例由46%上升到77.9%,自营兼业者则由当时的32.6%下降到12.9%,临时工由21.3%下降到9.2%,农家农业收入与兼业收入的比大致是2:8,农民主体是兼业农民。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也有“兼业化”现象出现,而这种兼业化通常被中国学者定义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根据对河南省1000个农户兼业化的调查,2017年河南省农户的兼业化程度为62.3%,1986年的程度为45.7%,每年以2%的速度增加。兼业化增加了农民的收入,2017年兼业化与家庭收入的相联系数达到0.390,非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53.4%,由此可见,兼业化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三、中日两国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的比较
  
  (一)中日两国农民享受的教学权利不同,国家对农民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同
  日本最初的农村义务教学费用是由市町村负担的,1940年日本制定了义务教学国库负担法,给予市町村一定的补助,现在基本上是各付一半。1975年,初中升高中的比率提高到91.9%,就业人数降到5.9%。另外,为了给农业培养专业人才开设了农业高中,实行契约式培养;为农民开设继续教学,如农业者学院、农业学院及其他民间继续教学设施,为农业培养了大量人才,进而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中国平民教学第一人晏阳初先生认为中国的社会问题首先是农村问题,根本上是人的问题。中国农民受教学水平很低,这一点体现在流出人口的受教学状况上,初中程度占66.3%,高中程度的只有10.8%,这与中国农村的教学状况是分不开的。在中国,城乡人口比是2:8,高等教学分配比是7:3,教学资源分配比是8:2,城市人接受学院教学的机会是农村人的16倍。1985年以前,国家财政向农村每个中学生拨款31.5元,小学生22.5元,而在1985年国家取消了这笔拨款,改由农民负担,农民自身收入低,无力负担,从而造成农民读不起书,受教学水平低。为了改善这一状况,中国政府决定在2017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学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1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
  
  (二)中日农民在经济建设中充当的角色不同,中国农民更需要国民待遇
  在日本,农业一直是被保护的产业,1961年《农业基本法》的制定,目标是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在生产力方面存在的差距,缩小农业就业者与其他产业就业者之间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但《农业基本法》没有缩小产业间差距,以农业和制造业生产率为例,1960年是20.7%,1975年上升到34.8%,1994年仍为33.5%。在收入方面,农家和非农家收入的差距渐渐缩小,甚至超过非农家,1960年农家人均收入是非农家的70%,1994年达到115%。日本农业现在是补贴农业,农民收入的70%来自于国家补贴。
  在中国,农民一直充当着牺牲者的角色。重工业时期的“统购统销”“双轨制”的实施,城市工业利用“剪刀差”剥夺农民利益,仅1998年,城市工业获取农民收入达3591亿元,农民利益的牺牲成就了我国工业发展的低成本。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已经达到50%以上,农业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成为负效应产业,日语毕业论文,农民收入的零增长和负增长达到50%,同时农民还要承担沉重的赋税负担。2017年中国政府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5年内全国取消农业税。另外,杜润生提出要给农民国民待遇,即农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政府正在取消户籍制度,但城市中的就业机会并不均等,外出务工劳动力被城市排斥到非正式部门。在2017年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中,从事建筑业和工业技术工作的分别是26.1%和24.3%,从事餐饮业的是9.3%。虽然这种情况类似于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初期情况,但中国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是没有社会保障的,并且还存在着被拖欠工资的现象。此时,
  城市仍扮演着对农民利益剥削者的角色。
  
  (三)中日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异同
  日本农业协同组织,即农协,建立于1947年,到1994年全日本有正式组成人员564.1万人,准组成人员350.1万人,基本上组织了所有的日本农家。1993年,全日本有中央会48个,其中属全国层次1个,都道府层次的47个,有各类联合会558个,其中属全国层次的22个,都道府层次的536个。农协在农产品生产领域有营农指导、资金融通和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在流通领域主要功能是销售业务和购买业务,减少商人在中间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保证有利于农民的价格。
  中国以合作社为合作方式的经营组织正在兴起,是农业产业化的结果,却未形成燎原之势,大多数是个别农产品组成的合作社,未形成全国性质的组织。这种合作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但只是局部性的。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是可能的,日本成功地做了这件事情,但我们应该避免日本发生的农业老龄化问题,鼓励兼业化;给予中国农民自由迁徙的国民待遇;发展农村教学,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建立全国范围的合作组织等等。以中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政府存在很大的政策运作空间。呼吁建设基层民主,取消户籍制度,给予外出劳动力同等就业机会及解决外出劳动力子女上学等问题,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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