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派律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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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应当理解为“获得辩护”权。以我国极低的刑事辩护率来看,可以断定这项权利没有普遍实现。许多公民和学者都把希望寄托在法学援助制度上,这是不可靠的,因为法学援助是公益性的特别救济,不是普遍救济,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依靠例外的“做好事”来支撑,其实比较荒谬。新近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只增加了“法学援助机构”的表述,实质上仍然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援助条例》“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学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规定。比较同本的公派律师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获得辩...

引言: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日语毕业论文,应当理解为“获得辩护”权。以我国极低的刑事辩护率来看,可以断定这项权利没有普遍实现。许多公民和学者都把希望寄托在法学援助制度上,这是不可靠的,因为法学援助是公益性的特别救济,不是普遍救济,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依靠例外的“做好事”来支撑,其实比较荒谬。新近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只增加了“法学援助机构”的表述,实质上仍然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援助条例》“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学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规定。比较同本的公派律师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获得辩护”权的实现其实有两种差别很大的制度,公派律师提供的是普遍辩护,比较中日两国的经济基础及中国东西部的异同,有步骤地引用同本的普遍辩护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大幅度推进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有效刺激和提高司法人员的能力和办案质量,也为司法人员产生的社会基础提供必要条件,会极大改善我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文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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