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俄罗斯民事诉权保障[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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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得到世界各国宪法的确认和肯定。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已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标尺。俄罗斯作为较早探讨民事诉权的国家,对民事诉权的探讨取得一定成果。因此,深入探讨俄罗斯民事诉权的保障,将对我国探讨民事诉权保障方面产生参考借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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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俄罗斯;民事; 诉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184-02
  
  一、民事诉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民事诉权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在诉讼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当事人权利救济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探索诉权保障时,有必要先对诉权的理论进行初步了解。
  诉权学说和理论产生于19世纪前半叶德国普通法末期,以萨维尼等为代表的法律家们在构筑诉讼法律体系时,将诉权与实体请求权视为一体,这被称为“私法”诉权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实际上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在审判上行使的过程或措施,诉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转化,尤其是实体法上请求权的强制力的表现,或者说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被侵害转换而生的权利。”[1]
  由于私法诉权说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其漠视了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扭曲了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以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出现了将诉权理解为“公法”诉权说。该说认为,国家的权利来自国民,因此,国民也就拥有要求国家给予利用诉讼制度的公权(诉权)。也即,俄语论文题目,诉权不是对纠纷当事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而是对国家的公法上的请求权。“公法诉权说提出和发展为民事诉讼法从民事实体法分离出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
  在公法诉权说的基础上,前苏联学者在力图说明资本主义法律理论以及诉权理论所存在的矛盾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诉权理论,即多元诉权说。多元诉权说分为三元诉权说和二元诉权说。其中,二元诉权说在世界作用深远,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二元诉权说将诉权分为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重诉权,即程序意义的诉权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起诉的权利,实体意义的诉权是指原告满足自己对被告的实体权利要求的权利。“目前,在俄罗斯境内民事诉讼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关诉权理论的见解较前苏联时期并没有多大的变化。理论界及实务界大多数学者及法院仍坚持着二元诉权论。”[3]
  在诉权理论的发展中,还出现宪法诉权说与诉权否定说以及近代产生的一元诉权说。诉权否定说认为诉权是根本就不存在的。主张宪法诉权说的学者,基本上是从宪法的高度或角度为其学说提供立论依据,将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法性质的人民享有接受裁判的权利与诉权相结合,主张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性质引进诉权理论。一元诉权说认为诉权仅为程序性权利。
  二、俄罗斯民事诉权的保障近况
  诉权的保障是一国诉讼制度设立的主旨和核心。法谚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纠纷只有首先进入法院才有可能为权利提供救济,然而诉权正是寻求救济的第一扇大门,当当事人的权利发生侵害时,如果没有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保障,那么权利就等于一种口号,权利的存在也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我们探讨一国的诉权发展及诉权实现程度,需要了解该国诉权保障近况。
  对一个法治国家诉权的保障,首先须从法制层面进行保障。“人权保障不能仅以宪法的宣示而成为现实,它需要有实现和保障的具体机制。”[4]俄罗斯关于国民民事诉权的法制保障主要从宪法与民事诉讼法来进行保障。关于诉权的保障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第47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学上向具备管辖的法庭提起诉讼,并由相应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可以看出,俄罗斯已经在其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这无疑为当事人的诉权顺利行使,为其诉权之宪法保障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同时,在俄罗斯,已建立宪法法院,当事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享有宪法诉权以提起宪法诉讼。“俄罗斯联邦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5]俄罗斯民事诉权在宪法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
  俄罗斯民事诉权在具体民事诉讼制度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但仍受到一定的限制。俄罗斯现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自2003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诉权行使。但是,由于该法典是在对原来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基础上完成的,立法中仍存留一些苏俄民事诉讼法中的超职权主义思想,使公民的诉权行使受到严格限制。主要表现在:
  第一,俄罗斯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不利于民事诉权的保护。诉权的行使首先来自当事人的起诉,即起诉权,起诉权的行使与立案制度密切相关。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称为立案受理或简称立案,只有法院立案,诉权才能实现。因此,立案制度的完善程度与诉权的实现休戚相关。立案制度目前存在两种模式――立案登记模式与立案审查模式。立案登记模式是对起诉权进行形式审查、程序性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就立案。而审查立案模式不仅进行形式审查,也将某些诉讼要件的审查提前到立案阶段进行实质审查。目前,在俄罗斯,起诉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审查起诉由法官进行,审查程序占有的重要地位。根据《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法院主管、属受诉法院管辖及原告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等。法官依法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法官独立解决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如果存在如下明确理由时,法官可以拒绝受理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应由诉讼外程序解决、重复起诉、有仲裁协议、诉讼由不具有提起诉讼资格的人提起等。”[6]从俄罗斯的起诉受理制度可以看出,俄罗斯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
  第二,法院超诉讼请求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法庭对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但是,在联邦法学规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7]这一明确的规定,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一般准则,侵犯了原告的起诉权。诉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法学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学规范中实现于法学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8]可以说权利是法学授权当事人可以为亦可以不为的相对自由,而关于法院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剥夺了当事人选择是否诉讼的权利,而且法院对当事人没有起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后,当事人对此判决不服只能上诉或申诉,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原告的起诉权被剥夺了。因此关于《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法院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阻碍了诉权的保护。
  三、完善俄罗斯民事诉权保障制度
  俄罗斯民事诉权保障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具体制度进行完善。基于上述对俄罗斯民事诉权近况的略论,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俄罗斯民事诉权保障制度
  第一,构建俄罗斯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诉权理论。在现代法治社会,诉权是由国家制度、法学制度所赋予的司法救济权,是一切国民均平等享有的宪法性基本权利,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应充分保障国民诉权的实现。立案审查制度实际上是将诉讼要件混同于起诉要件,将案件的实体审理以起诉审查的方式前移,必然导致立案要求过于严格,案件受理门槛过高。立案审查制度造成起诉难,严重侵害了国民的诉权。因此笔者建议在俄罗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第二,取消俄罗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规定。法院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违反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准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准则 。不告不理准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不告不理”准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从程序上看,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学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结语
  诉权不仅仅是一个理论讨论的课题,同时更重要的是它的实现程度,只有具备完善的保障制度才能充分地实现诉权。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建立更完善的俄罗斯民事诉权的保障制度,关于俄罗斯民事诉权的实现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家慧.诉权意义的回归[J].法律评论,2000,(2).
  [2] 江伟,绍明,陈刚.民事诉权探讨[M].北京:法学出版社,2017:12.
  [3] 张家慧.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探讨[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4:55.
  [4] 哈书菊.试评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J].俄罗斯中亚东欧探讨,2017,(4):13.
  [5] 哈书菊.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述评[J].北措施学,2017,俄语论文,(4):137.
  [6] 张家慧.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探讨[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4:257.
  [7] 黄道修,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128.
  [8]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北大出版社,201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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