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是公元七世纪初,随着政教合一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政权的建立而产生于古代阿拉伯半岛的一种以伊斯兰教为基础的宗教法学体系,《古兰经》是其核心,是整个教法的根本法。依靠伊斯兰宗教的强烈传承延续性,产生于中世纪时代的这种法学体系至今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活法系的伊斯兰系。①这充分说明《古兰经》及以其为核心的伊斯兰教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目前五十六个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哈萨克等十多个民族,人口超过两千万,伊斯兰教法至今仍对这些民族的生产生活有一定作用。而近年来,随着广大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地缘政治地位的提高及我国与这些国家政经、司法文化交流的广泛深入,探讨《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问题无疑更具有了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一伊斯兰教法在教法理论上专称“沙里阿”,字面意为“通往泉水的道路”,引申为“通往真主指明之路”,是指专门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与伊斯兰宗教的教义教规紧密联系,内容主要涉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法学地位、教徒权利义务、民商事交易、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论文页数是:4页) ,阿拉伯语论文,阿拉伯语论文网站 |